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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治邦问公诉人说:&ldo;公诉人是否有答辩意见?&rdo;
向渊说:&ldo;公诉人没有新的意见,请法庭裁决。
&rdo;
蔡治邦说:&ldo;好,下面……&rdo;
金昌利突然打断说:&ldo;审判长,本代理人不仅是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讼代理人,根据被害人家属的委托,也代理刑事部分,鉴于公诉人对辩护人的意见没有提出反驳意见,本代理人为维护被害人家属的权益,请求就刑事部分发表意见。
&rdo;
蔡治邦对金昌利的申请感到很突然,在他的审判实践中,法庭辩论阶段从来都是公诉人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从未有过被害人代理人对辩护人辩护意见进行答辩的情况。
蔡治邦与左右两位审判员简单合议了一下,然后说:&ldo;准许。
&rdo;
金昌利说:&ldo;刚才本代理人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充分捍卫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尊严和权益,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代理人认为,被告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主要理由是:第一,被告人的辩解完全不合逻辑,违背情理。
这主要体现在:一是被告人如果真的是正当防卫,应当选择报案,而不是畏罪潜逃;二是被告人如果是正当防卫,完全没有必要把刀带走,毁灭罪证;三是按照被告人的辩解,如果当时被告人倒在车前盖上,身体被被害人压制,被告人没有机会扭转刀口,将被害人刺死,在这种状态下,刀的方向发生180度大转变不太现实,公安机关就此做了侦查实验,也证明发生正当防卫的可能性不大;四是如果被告人真的是正当防卫,归案后应该在第一时间就作出这种辩解,但事实却是,被告人在公安人员第一次讯问时即供述是故意杀人,根本没有提到正当防卫,直到审查起诉阶段才作出这种辩解,这完全有可能是受他人教唆启发。
第二,检方证明被告人故意杀人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尸体、尸体检验报告、被告人车辆追尾的撞痕检验报告等,这些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锁链,充分证实被告人就是杀人凶手,证据确实、充分。
辩护人说检方不能排除被告人正当防卫的可能性就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这显然是牵强附会。
众所周知,要证明一个事实的存在是能够做到的,要证明一个事实的不存在却是难以做到的,辩护人要检方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不存在正当防卫,这明显是强人所难。
第三,如果判决被告人无罪,将产生严重的不良导向。
实践当中,大部分杀人案件都没有目击证人,如果只要是杀人者辩称是正当防卫,就要求检方来证明其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如果不能证明不是正当防卫就判决杀人者无罪,那么,今后杀人者都会纷纷效仿,这无疑将使大量杀人凶手逃脱法网,逍遥法外,正义也将不复存在。
本代理人也赞同刑事司法要保障人权,但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必须并重,不可偏废。
即使在非常主张保障人权的美国,如果是两个人同处一室,最后一个人走出房间,另一个人被杀死在房间,这也是可以直接认定走出来的人是杀人凶手的,而不是只要这个人辩解是正当防卫就可以免责。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同时,鉴于被告人没有任何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拒不认罪悔罪,恳请法庭判处被告人死刑,以慰亡灵,以儆效尤,谢谢!&rdo;
蔡治邦问陈若怡说:&ldo;辩护人还有什么新的意见吗?&rdo;
陈若怡说:&ldo;有。
针对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刚才的一番意见,本辩护人作以下回应:第一,代理人说被告人辩解不符合逻辑,违背情理,是脱离了本案的具体情况,系代理人个人主观臆测。
具体地说:关于被告人之所以逃离现场,并且把刀带走,并非是因为被告人畏罪,而是因为担心自己一旦被抓,很有可能被司法机关错判成故意杀人,正是出于这种恐惧心理,被告人出于一念之差,才逃离现场,并带走刀具,希望这件事情不被发现。
这只能表明被告人的法律意识缺失,而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依据。
关于被告人辩解正当防卫的过程,虽然公安机关做了侦查实验,但并不能由此否定正当防卫的可能性。
据被告人辩解,当时死者身上有浓烈的酒精味,应该是处于醉酒状态,在这种状态下,被告人反抗的力量是足以使刀口反转的。
因此,侦查实验并没有准确还原当时的状态,因而结论并不科学,不具有参考价值。
关于被告人归案后没有在第一时间形成正当防卫的笔录,这完全是侦查人员导致的。
被告人归案后第一时间作了正当防卫的如实陈述,但侦查人员以威胁方式,逼迫其作了有罪供述,这一点本辩护人前面已经作了详细阐述。
因此,被告人的辩解看上去似乎不合逻辑,有违情理,但其实都是事出有因的,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就能发现被告人的辩解其实是符合事实和情理的。
第二,代理人说要求检方排除正当防卫的合理怀疑是强人所难,这其实是代理人在混淆视听。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证据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所谓&lso;排除&rso;,就是要否定合理怀疑事实的存在,如果按照代理人的逻辑,凡是要证明一件事物的不存在都是不可能的,那岂不是说检方对所有的案件都无法做到&lso;排除合理怀疑&rso;?那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岂不是一纸空文,不可能实现?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就本案来说,检方如果能够证明刀是被告人的,就完全可以排除正当防卫的可能,因为死者不太可能从被告人身上掏出刀来刺杀他,只可能是被告人掏出刀来刺杀死者。
但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刀的来源吗?没有,也就只有应当排除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
所以说,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是完全可以达到的,只是在这个案件中,检方没有达到这个证明标准,因而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
第三,代理人说如果判决被告人无罪将产生严重的不良导向,本辩护人实在不敢苟同。
天底下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也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件,每个案件有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
这个案件判决被告人无罪,自然不代表今后所有的杀人案件中,只要是被告人辩解正当防卫就要判决被告人无罪,这种逻辑推理是很荒谬的。
在故意杀人案件中,肯定不是被告人辩解正当防卫就要判决他无罪,而要具体分析其辩解的合理性,这种辩解要使法官产生合理怀疑,即辩解要具备一定的真实可能性,并且,检方又不能通过举证否定这种可能性,即不能排除这种合理怀疑,这种情况下才能判决被告人无罪。
因此,代理人所说的不良导向完全是不必要的担心。
相反,如果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甚至死刑,这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导向呢?这种判决令一个无辜的防卫者冤死,不仅会使被告人的家属亲友对司法感到绝望甚至痛恨,更将使所有具有正当防卫正义之心的勇士感到悲伤心寒,试问,如果非要正当防卫者证明自己是正当防卫才能免责,今后还有谁敢向罪恶挥出正义之手呢?面对罪恶的侵害,每个人都选择逃避,选择明哲保身,这个社会还能看到正义吗?岂不是人人自危了吗?所以,本辩护人再次恳请法庭判决被告人无罪,这个判决,意味着正义必胜,在全社会倡导和营造一种见义勇为、向罪恶反击的社会风尚!&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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