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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4章 纵横捭阖(第1页)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但应当知名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这句话,用人话翻译一下,大致是什么个情况呢?

就是说,符合下列条件,就可以白看白听白玩别人的书影视游戏音乐,不用给钱。

但依然要申明“转载”

,不能连署名权等“其他权利”

都侵犯。

(让作者没钱赚但好歹要赚个名声)

这条法条,也可以用一个法律术语来概括,那就叫“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可以说,互联网免费传播惹来的版权问题,十几年来都是围绕着这一条法条做文章的。

这是当之无愧的被互联网公司应用最多的法条。

“合理使用”

的情况包括哪些呢?

这就要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后的内容了。

“为个人学习、研究,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

(比如写文学评论的人,引用部分原文)

“为报道新闻时事而不可避免地引用……”

“为学校课堂教学货科学研究目的……”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

“图书档案纪念馆为保存版本而复制……”

法条很长,这一条足足列了13大类的情况(为了不水字就不把那些罕见情况写完了,有兴趣自己百度就好)

正是因为有了这一条法条,在网上看到的字幕组和视频下载资源,才往往会打“本字幕用于教学科研目的,请在下载后2小时内自动删除”

,或者“本视频用于个人学习、研究目的,请于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且不得二次转载”

等幌子。

虽然地球人都知道:这些东西人家下载了之后,就是拿去盗版白看的、是不符合“合理使用”

的。

但只要把“著作权法第22条”

的一鳞半爪文字,在资源上那么一贴,似乎就贴上了保护伞,真的变成了“合理使用”

,而网站方也有了借口,可以成功套用降智光环来装傻:

什么?你说这个资源侵权了?

哎呀真对不起!

我审查的时候没看完,就看了个开头。

我还以为这部《火影忍者》,只是这个UP主自己做的影评视频呢!

没想到他是原片照搬的呀!

哎呀呀太没节操了!

蛤?你说影评吐槽节目怎么会有500集这么多?哎呀我也不知道啊,我们的审核人员不专业的,没看过动画片,不知道原版有多少集。

行,我们马上删这个资源!

而且以后一定请更专业的内容审核人员把关!

确保不用“连《火影》影评不该有500集”

这种低级问题都看不出来的临时工!

这样,网站就没事儿了——至少在2013年以前,这样就真没事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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