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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但应当知名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这句话,用人话翻译一下,大致是什么个情况呢?
就是说,符合下列条件,就可以白看白听白玩别人的书影视游戏音乐,不用给钱。
但依然要申明“转载”
,不能连署名权等“其他权利”
都侵犯。
(让作者没钱赚但好歹要赚个名声)
这条法条,也可以用一个法律术语来概括,那就叫“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
可以说,互联网免费传播惹来的版权问题,十几年来都是围绕着这一条法条做文章的。
这是当之无愧的被互联网公司应用最多的法条。
“合理使用”
的情况包括哪些呢?
这就要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后的内容了。
“为个人学习、研究,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
“为介绍、评论……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
(比如写文学评论的人,引用部分原文)
“为报道新闻时事而不可避免地引用……”
“为学校课堂教学货科学研究目的……”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
“图书档案纪念馆为保存版本而复制……”
法条很长,这一条足足列了13大类的情况(为了不水字就不把那些罕见情况写完了,有兴趣自己百度就好)
正是因为有了这一条法条,在网上看到的字幕组和视频下载资源,才往往会打“本字幕用于教学科研目的,请在下载后2小时内自动删除”
,或者“本视频用于个人学习、研究目的,请于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且不得二次转载”
等幌子。
虽然地球人都知道:这些东西人家下载了之后,就是拿去盗版白看的、是不符合“合理使用”
的。
但只要把“著作权法第22条”
的一鳞半爪文字,在资源上那么一贴,似乎就贴上了保护伞,真的变成了“合理使用”
,而网站方也有了借口,可以成功套用降智光环来装傻:
什么?你说这个资源侵权了?
哎呀真对不起!
我审查的时候没看完,就看了个开头。
我还以为这部《火影忍者》,只是这个UP主自己做的影评视频呢!
没想到他是原片照搬的呀!
哎呀呀太没节操了!
蛤?你说影评吐槽节目怎么会有500集这么多?哎呀我也不知道啊,我们的审核人员不专业的,没看过动画片,不知道原版有多少集。
行,我们马上删这个资源!
而且以后一定请更专业的内容审核人员把关!
确保不用“连《火影》影评不该有500集”
这种低级问题都看不出来的临时工!
这样,网站就没事儿了——至少在2013年以前,这样就真没事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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