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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明朝天启进士、翰林院庶吉士郑曼,崇祯年间遭温体仁诬陷,以“杖母不孝”
被“凌迟”
处死,剐了3600刀。
这两个案子都是由皇帝钦定的,依据《大明律》量刑。
我国历史上最后一个被“凌迟”
处死的人,是清末大闹北京城的恶棍康小八,康小八是个杀人不眨眼的恶魔。
有一天,他在一家剃头棚理发时,发现剃头匠和一位顾客正在闲谈,并大骂康小八不得好死。
康小八理发完后问二人:“你们认识康小八吗?”
二人说:“谁认识这种混账的东西。”
康小八“嘿嘿”
冷笑一声说:“今天康八爷就叫你们俩当个明白鬼。”
说着拔出手枪将二人击毙。
康小八被缉拿归案后,在北京菜市口被“凌迟”
处死。
唐代以前最重的刑罚是“斩首”
,五代才开始在刑法之外增设了“凌迟”
的条款,宋朝(也说辽)开始把“凌迟”
作为正式条款列入刑法,直到清末。
随着封建社会的结束,“凌迟”
这种惨无人道的酷刑,也随之被废除了。
“凌迟”
一词见于《荀子·宥坐篇》:“百仞之山,任负车登焉,何则?陵迟故。”
本义是指逐渐缓慢升高的山坡,把“凌迟”
一词借用来作一种刑罚的名称,是“杀人者欲其死之徐而不速也,故亦取渐次之义。”
(沈家本《历代刑法分考》)凌迟刑在史籍中有支解、磔等多种名称,虽然说法不同,但施刑的手段差不多。
这一刑法始于五代。
“凌迟”
是死刑的一种。
这种刑罚被正式列入刑法法典始见于《辽史·刑法志》:“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
沈家本先生说“凌迟之刑始见於此,古无有也。”
(沈家本《历代刑法分考》)辽代以后,宋、元、明、清的史书中均有关于凌迟刑的记载。
《宋史·刑法志》介绍:“凌迟者先断其肢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
《大明律》、《大清律》中都有明文规定:“谋反大逆:凡谋反谓谋危社稷。
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绞斩以外有凌迟,以处大逆不道诸罪者。”
市井骂人“小挨刀的”
“干刀万剐”
的说法是有所据的。
官修的史书不便把这种酷刑的手段说得太详细。
明人王明德就说得比较清楚了:“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余脔,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
寸磔,就是一寸一寸地割。
“相传有八刀之说,先头面,次手足,次胸腹,次枭首。
皆刽子手师徒口授,他人不知也,京师与保定亦微有不同,似此重法,而国家未明定制度,未详其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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