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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孝经图》上的执法场面
其二,&ldo;已就拘执及不拒捍而杀,或折伤之,各以斗杀伤论&rdo;。
如果被追捕的人已经就缚,或者没有拒捕的行为,那么&ldo;警察&rdo;便无权杀死他,或者打伤他。
否则,按&ldo;斗杀伤&rdo;罪论处。
宋朝的&ldo;斗杀伤&rdo;,如果致人死亡,可判绞刑。
在前述上犹县&ldo;渔人案&rdo;中,死者已被&ldo;縻缚&rdo;,那么按照宋朝法律,就算他确实是强盗,逮捕他们的人也不能杀死他。
这就是县尉为什么要&ldo;隐其縻缚之迹&rdo;。
其三,&ldo;用刃者,从故杀伤法&rdo;。
如果宋朝&ldo;警察&rdo;在抓捕犯人的过程中使用刀刃杀死空手的犯人,则按&ldo;故杀伤&rdo;论处。
宋朝的&ldo;故杀伤&rdo;罪,最高也是可以判死刑。
这同样是因为立法者考虑到&ldo;伤害能力的平衡&rdo;原则,在冷兵器时代,使用刀刃的杀伤力,就相当于今天的开枪。
上面这三条立法,无疑是出于制约&ldo;警察&rdo;暴力、保护犯人人身权的考虑。
也就是说,宋朝&ldo;警察&rdo;在执行缉捕公务时,绝不是不管什么情形都有权对被追捕之人&ldo;格杀勿论&rdo;。
假如宋朝那时候&ldo;警察&rdo;已经配枪,他可以在追捕过程中随便开枪吗?肯定不可以。
正如我们所确知的‐‐法律既应当赋予警察合法使用枪支的特权,但又必须防止警察滥用暴力,所以,法律需要设立一些红线,禁止执法者踩过线。
在这篇文章的最后,我们还要将上犹县&ldo;渔人案&rdo;的结局交待清楚。
按照宋朝的司法程序,所有在县初审的涉及人命的刑案,都必须上报州法院复审。
南安军法院在复审&ldo;渔人案&rdo;时,发现了疑点与破绽,最后查得真相,推翻上犹县的结案陈词,上报中央法司。
终审结果判下来:&ldo;僧皆坐死&rdo;;&ldo;县尉杖脊&rdo;,发配道州服役;上犹县知县&ldo;贬文学参军&rdo;;其他十五名涉案者发配广南充军;&ldo;以僧私田给渔者家&rdo;,相当于给予受害者家庭刑事补偿。
宋朝如何对付&ldo;贩卖人口&rdo;?
奴婢贱口交易在宋代已不合法
贩卖儿童妇女是一种非常古老的营生了。
按《周礼》,先秦时已有合法的奴婢交易市场,朝廷设了&ldo;质人&rdo;一职,&ldo;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车辇、珍异&rdo;,这里的&ldo;人民&rdo;,便指奴婢,跟&ldo;牛马、兵器、车辇、珍异&rdo;一样都是供交易的货物。
东晋时,朝廷还从奴婢交易中征税。
《隋书&iddot;食货志》载,&ldo;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
&rdo;税率为4,其中3由卖家承担,1由买家承担。
其实在宋代之前,中国社会一直存在着&ldo;奴婢贱口&rdo;制度,奴婢在法律上被划入贱民,不具备&ldo;国民&rdo;身份,而是视同主家的私有财产,可以牵到市场上买卖,如《唐律》便明文规定:&ldo;奴婢贱人,律比畜产&rdo;;&ldo;奴婢既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rdo;。
贩卖奴婢是合法的,跟你牵头牛到市场上贩卖没有什么区别。
此外,历代都有不合法的人口交易,叫作&ldo;略卖人口&rdo;,包括略卖良民、将别人家的奴婢拐了贩卖(相当于侵犯别人的财产权)。
这种人口买卖是法律不允许的。
入宋之后,奴婢贱口制度开始瓦解,宋代&ldo;奴婢&rdo;的含义已不同于之前的&ldo;奴婢贱口&rdo;,不再是主家的私产,而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自由民。
奴婢与主家的关系也不是人身依附关系,而是经济意义上的雇佣关系,法律将这些奴婢称为&ldo;女使&rdo;、&ldo;人力&rdo;。
雇佣奴婢必须订立契约,写明雇佣的期限、工钱,到期之后,主仆关系即解除。
为了防止出现终身为奴的情况,宋朝法律还规定了雇佣奴婢的最长年限:&ldo;在法,雇人为婢,限止十年。
&rdo;也就是说,从前那种合法的奴婢贱口买卖,在宋代已经不合法了。
当然,奴婢贱口制度在宋朝的瓦解有一个过程。
大致而言,北宋时尚有良贱制度的残余,所以还有零零星星的合法的奴婢贱口交易,最后一次史有记载的奴婢贱口交易是熙宁四年(1071),庆州发生小股兵变,首犯的亲属被没官为奴,&ldo;其老、疾、幼及妇女配京东、西,许人请为奴婢,余配江南、两浙、福建为奴&rdo;。
到了南宋时期,良贱制度就基本上消亡了,法律不再承认有奴婢贱口了,当然也就不再有合法的奴婢贱口交易了。
我们说,美国用一场南北战争结束了奴隶制度,宋朝则靠文明的自发演进逐渐告别了奴婢贱口制。
可惜这个&ldo;去奴婢化&rdo;的进程在宋亡之后又中断了,元明清时期均出现了奴婢贱口制的回流。
需要注意的是,宋人在语言习惯上还保留着&ldo;奴婢&rdo;的说法,也经常将&ldo;雇佣&rdo;与&ldo;买卖&rdo;混用。
《宋刑统》由于照抄《唐律例》的原故,也存留大量的&ldo;奴婢&rdo;字眼,容易让不明就里的读者误以为宋代还有奴婢贱口制度。
这一点我们在读史时不可不察。
其实,南宋人已经说明白了:&ldo;《刑统》皆汉唐旧文,法家之五经也。
国初,尝修之,颇存南北朝之法及五代一时指挥,如&lso;奴婢不得与齐民伍&rso;,有&lso;奴婢贱人,类同畜产&rso;之语,……不可为训,皆当删去。
&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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