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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法律对买卖人口的严惩
尽管奴婢贱口交易已在法律上宣告不合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宋朝就没有贩卖人口现象。
实际上,宋代的略卖人口犯罪是相当猖獗的。
如北宋末,福建的&ldo;生口牙人,或无图辈巧设计幸,或以些小钱物,多端弄赚人家妇女并使女,称要聘为妻,或养为子,因而引诱出偏僻人家停藏,经日后便带往逐处,展转贩卖,深觅厚利&rdo;。
又如南宋初叶,四川&ldo;多有浮浪不逞之人,规图厚利,于恭、涪、泸州与生口牙人通同,诱略良民妇女,或于江边用船津载,每船不下数十人&rdo;。
这里的&ldo;生口牙人&rdo;,是当时的职业人贩子,专门干拐卖儿童、诱拐妇女的勾当。
宋朝法律对这种贩卖人口的行为是严惩不贷的,宋人自谓:&ldo;略人之法,最为严重。
&rdo;按《宋刑统》,&ldo;略卖人(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和诱者,各减一等。
&rdo;宋朝将贩卖人口的行为区分为&ldo;略卖&rdo;与&ldo;和诱&rdo;,略卖相当于拐卖,和诱相当于拐诱。
和诱的罪行比略卖减一等。
但对十岁以下的儿童,即使是和诱,也按略卖人口罪处置。
根据这条立法,我们可以确知,宋朝官府如果抓到一名拐卖儿童的人贩子,将按被拐儿童的遭遇给予不同的惩罚:凡略卖儿童为他人奴婢的,判绞刑;略卖为庄园童工的(按:《宋刑统》抄自《唐律例》,唐代的部曲类似于庄园农奴。
由于本文主旨谈拐卖儿童问题,假设有未成年人被略卖为部曲,差不多就是童工吧),流放三千里;略卖为他人子孙的,判徒刑三年;对被略卖人的身体造成伤害的,按强盗法处置,宋代的强盗法很严厉,为首者一般就是死刑了。
我们知道,中国现行法律对人贩子的处罚较重,对买家却几乎不处罚,因而不少法律界学者都在呼吁修订刑法,加大对买方的惩罚力度(本文完成后,得悉刑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拟对收买儿童者一律追究刑责)。
而按宋朝立法,如果你明知这孩子是被拐卖的,却掏钱买下来,那么你也要负刑事责任:&ldo;诸知略、和诱、和同相卖,及略、和诱部曲、奴婢而买之,各减卖者罪一等;展转知情而买,各与初买者同;虽买时不知,买后知而不言者,亦以知情论。
&rdo;买家的罪责比人贩子减一等。
对藏匿被拐人口的交易中介,法律也会给予严惩:&ldo;其知情引领牙保,若藏匿被略诱者,依藏匿犯人法。
&rdo;
那些被略卖的儿童、妇女,一经发现,即由官府解救出来,送回原来的家庭,如宋太宗时的一道立法规定:&ldo;验认到(被略卖)人口,便仰根问来处,牒送所属州府,付本家。
仍令逐处粉壁晓示。
&rdo;宋仁宗时,&ldo;湖南之人掠良人,逾岭卖为奴婢。
周湛为广东提点刑狱,下令捉搦,及令自陈,得男女二千六百余人,还其家,而世少知之。
&rdo;广南东路提刑官周湛破了一个大案子,解救出被拐人口2600余人,送他们回到各自的家庭。
政府出钱赎回被卖儿童
除了不合法的略卖、和诱人口犯罪之外,宋朝社会还存在一种无奈却合法的贩卖人口行为:贫困家庭由于无力抚养未成年人口,只好将自己的孩子卖掉。
如《夷坚志》讲述的一则故事:北宋末,有一漂亮少妇,&ldo;在民家生二子,荆楚岁饥,贫不能自存,其夫鬻之于田氏为侍儿。
&rdo;
如果按照今日某些&ldo;奥派&rdo;公知的说法,这叫作&ldo;儿童抚养权的流转&rdo;,应该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因为承认儿童抚养权可以自由转让,才可以杜绝拐卖儿童的黑市。
宋朝当然不可能像今日&ldo;奥派&rdo;公知那样懂许多经济学名词,不过其人文关怀却可以将&ldo;奥派&rdo;公知抛出一百条街。
在宋朝人看来,因为贫穷而卖掉自己的孩子,尽管谈不上犯罪,却无疑是骨肉相离的人间悲剧,况且这些孩子一般都是被买去当奴婢、童工。
任何负责任的政府都不应该对此不闻不问,宋朝的举措是‐‐动用公帑替那些贫困家庭赎回孩子。
&ldo;赎买&rdo;的干预方式,也意味着宋朝默认这种人口交易为合法,只是非常不人道。
让我们来看几个事例:《宋史&iddot;太宗本纪》载,淳化二年(991)七月,太宗&ldo;诏陕西缘边诸州饥民鬻男女入近界部落者,官赎之。
&rdo;这件事在范仲淹的文章中也有记录:&ldo;臣闻淳化中,太宗皇帝以边户饥荒,多卖人口入蕃,颇悯恻之。
特遣使以物货收赎,各还父母。
&rdo;大中祥符三年(1010),宋真宗亦下诏:&ldo;前岁陕西民饥,有鬻子者,官为购赎还其家。
&rdo;
由于许多被父母卖出去的儿童都被官府赎回,导致不少人家均不愿意再掏钱收养孩子,因为收养后被官府发现,又会被赎回去,尽管经济上或无损失,却白白浪费了工夫。
明道元年(1032),便有臣僚向仁宗皇帝提议,应默许民间的人口交易:&ldo;比诏淮南民饥,有以男女雇人者,官为赎还之。
今民间不敢雇佣人,而贫者或无自存,望听其便。
&rdo;这里的&ldo;以男女雇人&rdo;,实际上就是将家中的孩子卖给有钱人家当奴婢,否则官府也没必要代为赎回。
宋仁宗尽管批准了这位臣僚的建议,但宋朝为贫者赎回被鬻子女的政策并未停止。
庆历八年(1048),河北瀛、莫、恩、冀等州岁饥,民多鬻子,宋仁宗&ldo;赐瀛、莫、恩、冀缗钱二万,赎还饥民鬻子。
&rdo;南宋隆兴元年(1163),宋孝宗也有诏曰:&ldo;中都、平州及饥荒地并经契丹剽掠,有质卖妻子者,官为收赎。
&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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