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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你的这几个商标,当初注册下来的时候,也是合法的——对方当时已经比你更早在《尼斯商标分类表》的第30大类下注册了‘L干妈’,但第29类还没来得及联合注册。
而你却在对方第30类开用、第29类没下来之前,抢了个时间差,利用你当时‘实际使用证据较充分’的优势,恶意抢注下来了。
所以,理论上对方没有驰名的话,就不能‘跨类保护’把你在别的类上的‘恶意注册’挤掉。
现在的问题是,对方很有可能会驰名,而且看架势已经准备得差不多了。
如果法院这次类比驰名处理的话,按照现有法条,你将会‘只能在有证据证明的在先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但不得再扩大使用’的限制——我现在的主要工作重点,就是帮助你搜集、完善证据链,把你‘在先实际使用’的范围给证明出来,让法庭采信。”
《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并不是很多外行人想的那样,好像一个商标驰名了之后,就能很霸道地把一切相似、混淆的商标都灭了。
事实上,法律是留了一个“保护在先使用”
的口子的。
比如,历史上09年国内的IPHONE商标案,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例子:苹果公司的IPHONE商标,在国内是2009年才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的,也就是可以霸道地跨类灭绝一切混淆者。
但是,在2007年IPHONE在大洋彼岸刚刚发布、还未进入中国市场时,当时国内就有一家皮具企业抢注了第18大类“皮具、箱包、雨伞”
下的“IPHONE”
商标。
苹果公司当然是很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巨头,乔老贼也不会犯“忘了在某些国家注册IPHONE”
商标的低级错误。
但问题在于当时苹果公司在国内的经营范围核定中,是没有做皮具的,所以它哪怕想把IPHONE的第18大类商标注册下来,也是没有资格的。
所以。
苹果公司只是做到了“在全世界所有国家把IPHONE这个商标的第9类(电子产品)、第38类(电信通讯)、第42类(互联网科技)商标给注册下来”
(也就是苹果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允许的,都尽量注下来)
然后,那家抢注了第18大类IPHONE的皮具企业,就在国内卖了好几年“IPHONE牌皮质手机套”
。
苹果公司看着只能干瞪眼,直到09年IPHONE4开始进入中国、因为销量足够好,导致IPHONE商标被成功评为全国驰名。
驰名之后,苹果公司就腾出手来想收拾这个对手了。
他们以“IPHONE是全国驰名商标”
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仅别人不能仿冒IPHONE牌的手机、电子产品、互联网科技产品”
,而且“一切以IPHONE为商标的牌子统统不许仿”
,要把卖皮革套的也堵死。
但是,这个案子最终在京城二中院以苹果公司败诉收场。
案由就是“对方07年就开始卖IPHONE牌皮革手机套时,当时你们的IPHONE商标还没有驰名,所以07年合法注册、卖套的公司构成了‘在先善意使用’,不属于‘碰瓷蹭热度’。”
苹果公司最后捞到的,也不过是一个“可以责令被告方,不得在IPHONE商标已经驰名后继续扩大生产、增加品类、扩大市场”
的权利。
换句话说,苹果公司告了这个案子之后,那家抢注的皮具厂,只是不能“原先每月生产10万个,现在增产到20万个”
。
或者不能“原先只有一条流水线,现在追加投资到两条流水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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