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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能“对方驰名之前,我们只打入了京津冀市场,现在想向全国发展新的经销商”
。
更不能“原先只卖了这几个款式的手机套,现在准备研发新款式,并且把业务扩大到IPHONE牌钱包”
。
一言以蔽之,那就是对方拿到驰名这个时间点之前,蹭热度一方做的任何事情,范围、产量、款式,发展到哪一步,在对方驰名那一瞬间,就必须被冻结。
驰名之后任何新的侵权,就会被严厉打击。
之所以这么规定,原因在于商标的“研发成本”
是很低的,几乎等于零——只要一拍脑袋,想到一个美好的,溢美之词,然后交一千多块钱注册,就下来了。
这和著作权、专利截然不同——著作权、专利权,大多是要付出艰辛的创作劳动、发明研究工作才能得到的。
但商标又确有重大的无形价值,那么这些价值是从哪来而来的呢?明眼人都看得出来,是从持有者日常经营积累下来的口碑、名气沉淀下来的。
换言之,一个商标值不值钱,和它遣词造句是否优美、辞藻华丽,实际上没啥关系。
“春兰”
比“格力”
好听,但“格力”
的牌子就是比“春兰”
值钱,那是因为人家空调做得好,或者卖得多、广告打得多,综合作用产生的。
这一切,导致了国际上对于商标保护的立法,非常重视“保护在先善意使用”
。
后来IPHONE这个案子,被告的皮具厂就是可以这么抗辩:
“你说我是蹭你的热度,你怎么证明?07年的时候,IPHONE能合法地在华夏大陆买到吗?有在国内电视台打广告、能拿出在华广告费发票么?这两项都没有,又不是“驰名”
,你凭啥说IPHONE在华夏有名?
“要不是哥在国内卖IPHONE牌手机壳,说不定华夏人都不知道IPHONE这个商标呢!
什么?你说我当时知不知道米国有个牌子叫IPHONE?我当然不知道了!
我是个卖皮包的啊!
又不关心电子行业。
IPHONE是什么?我当时听都没听说过!
所以你们苹果公司应该感谢我们皮包公司,卖了两年手机壳,还帮你们在国内预热了品牌呢!
不问你收钱就不错了!”
纵然乔老贼当时心中有一万句MMP要讲,面对这种抗辩他也是说不出来的。
因为在法律上,你在没有销量的情况下(历史上IPHONE到4代才正式以运营商渠道进入国内,此前可以买港行,但是只能当游戏机打,因为没有国内运营商的MEID这些(入网许可证)),要想证明自己有名,就只有“驰名商标”
这一个最过硬的证据。
如果不是“驰名商标”
,哪怕民间每天有10亿个人在谈论IPHONE,但从法律上来说,你就是没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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